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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公安局

    2008年01月21日 00:00  点击:[]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依照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负责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一)组织实施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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