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指导全县部门、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和公共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监督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预算外资金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四)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转让和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五)负责和监督县级财政在经济发展、投资项目方面的财政拨款,负责和监督监督执行《企业财政通则》。
(六)承担政府性外债项目的筛选、立项、评估、论证和初审上报,以及承贷、转贷、还贷并监督贷款的管理使用。
(七)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财政建议;承担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管理;组织财政人才培训。
(八)负责财政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以及绩效考评工作。
(九)负责县级行政、事业经费保障和预算管理执行工作,保证政府运转及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责调整
(一)将县财政局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二)将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